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公法性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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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保护法益、协商限制都表明了其应当是公法性质的制度。但是,在司法解释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了'民事'的误解。在之后的立法活动中,应当逐步消除这种误解,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 杨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与伦理》 2018年2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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