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之维与程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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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宪法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在性质上属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刚性监督。以解决"执行乱"为目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法定、谦抑、有限监督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尊重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律与特点,以提出检察建议为主要方式,重点就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行为展开监督。同时,还应明确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受理以及审查等程序性规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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