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治过程看乡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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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以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该法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定性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现实中的乡村关系并非只是简单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为乡村关系不仅仅是乡镇行政机关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在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下,乡镇政府对于行政村的管理既有行政命令的成分,也有行政指导的成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潮》 2006年4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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