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能力是探讨、界定地方立法自主性的根本政治前提。在国家能力的视野下,地方立法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立法的制度化、合法化能力和维护法制统一性的能力两个方面。当前,这种地方立法的自主性面临地方保护主义、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和法治地方割据等多重威胁。要解决这些问题,协调国家能力和地方立法自主之间的关系,须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打造一种法治型的地方治理秩序,其包括基于法律的合法性标准、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以及包客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机制等三个要素。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