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占有型财产罪的直接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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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接性要件在转移占有型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地位,易被实务界忽略,由此导致有争议的判决频频出现。例一,被告人钱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易大厅,通过偷窥和推测的方法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殷某、蒋某、叶某等16人的股票账户账号及交易密码后,利用电话或电脑操作等委托方式,在这16人的股票账户上高买低卖某一股票,同时在自己的股票账户上低买高卖同一股票,共给被害人造成37.1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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