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东扩后的毒品政策及开放式协调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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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盟毒品政策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毒品生产和贩运领域的政策,另一类是针对毒品交易和使用领域的政策。在毒品交易和使用领域,欧盟原有成员国内部仍未协调一致,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欧盟指导标准。在荷兰模式和瑞典模式的对立之下,为避免东扩之后问题更加复杂,欧盟采取了共同规则、发展援助和共同行动三种政策工具,以促进候选国在毒品问题上与欧盟既有的政策框架相协调。毒品交易和使用具有社会问题的属性,可以采取开放式协调机制模式,推进这一问题的渐进式解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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