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第135条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关系,主要法定目的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防止无罪的人被追究,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层层消解,被追诉人人权屡遭侵害。通过分析司法关系侵害被追诉人人权的现实机制,主要有非均衡的运作、非诉讼化的裁判和法律的规避,以及透视刑事司法过程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为逻辑,最终三者形成利益共同体,致使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甚至成为交易的砝码,从而得出实践中司法关系对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结构性失灵之命题。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