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尊重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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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江苏省甲县农民王某(男,35岁)与乙县某对外劳务公司B、新加坡某建筑贸易公司C签订(填充)了固定格式的《雇佣合同》,约定:王某为受雇方,新加坡C公司为雇主,B公司为履约保证人;王某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3年4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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