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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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五个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的每一种行为表现后面都加上了程度性的限定,比如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以及严重混乱等。但是何为情节恶劣?何为情节严重?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一目了然。再者,作为四种行为表现的各个方面都与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容易发生混淆,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常常出现判罚的差异。司法实践中,判断寻衅滋事罪成立与否既不能单纯地根据刑法所列举的几种外在情形对行为人客观归罪,也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口供或陈述主观定罪,而应综合、全面地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应当结合主观特征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
作者 周 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0年9月(上)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0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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