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表达与刑事侦讯的“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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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刑事侦讯的“失范”与刑事侦讯作为一种权力表达形式所具有的属性有着密切关系,侦讯“失范”是伴随侦讯权利表达的一种现象而存在的。侦讯“失范”包括一般失范和严重失范两种情形,对前一种侦讯失范应采接纳态度,而对后一种失范则应持否定态度。在侦讯失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后果方面因失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一般的侦讯失范,主要采取对违法侦讯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方式,而非采取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对于严重的侦讯失范,除侦讯者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外,依据侦讯权力表达的正当性和限度的要求,决定诸如口供排除等程序性后果。
作者 牟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0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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