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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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款》中新船的可保价值概念与《海商法》所规定的可保价值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条款》下新船的可保价值并不是该特定船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市场价值,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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