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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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为适应新形势下中储粮轮换工作,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管理总公司等联合修订,对轮换方式、用现范围等进行规定.各部门在此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大力支持中储粮企业探索和开展多种轮换方式,如:进出口、与加工企业联营、邀标竞价、委托收购、期货交易等.给中储粮企业留足时间,完成轮换计划,对轮库空库时间可延长至6-9个月或年度内完成较为合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粮食经济》 2004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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