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每十年举行一次。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在2017年3月29日正式展开。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利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对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出版日期
201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