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TAC-裁决在美国法院承认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配件。被申请人是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一家合伙制的机械公司。1996年3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中国辽宁签订了合资合同,共同投资在中国举办合营企业。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350万美元,注册资本210万美元。申清人以美元和人民币出资,折合171.5万美元,其中注册资金102.9万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49%;被申请人以现金和设备投资,折合178.5万美元。
作者 赵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2年4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