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及仲裁管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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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1年6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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