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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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没有提出的新情况、新理由。就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提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而这又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行政复议工作者不断探索明确。从行政复议实际情况看,“四看三审两决定”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3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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