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赵某之子在车祸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刘某因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民事赔偿部分唯有死亡补偿费不予支持,理由是死亡补偿费是精神抚慰金的方式,根据有关规定,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赔偿范围。该案判决生效后,赵某又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即死亡补偿费。对此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