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听证,即听取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它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上自然观念中的“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得受不利处理”原则。听证的功能在于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能够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公平、精确地作出行政行为,以防行政专断,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扩大行政沟通。听证的本质在于给行政相对人行使防卫权,即陈述意见和利益的机会。听证并非必然产生公正,却能够产生公正的印象,或者说没有听证,更容易造成不公正的感觉,甚至抹杀实际存在的公正。
出版日期
2002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