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上一直存在“干部”和“工人”两种身份的劳动者,对应解决两种身份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是“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解决工人身份劳动者劳资纠纷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由于劳动者劳动关系属于国家分配的计划配置,不具备市场化的劳动合同性质特点;解决干部身份劳动者劳资纠纷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主要靠政策文件和劳资协商。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和聘任制的实施,人事争议增多并逐渐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特点。
出版日期
201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