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立法似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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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报道,针对越来越引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200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明确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我国将对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立法。笔者以为,为食品安全立法非常必要,对已发现的问题食品予以召回同样必要,但仅仅为食品“召回”立法却无太大必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消费者》 2005年9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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