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唯一载体之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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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对侵害作品唯一载体的行为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审判中各个法院对此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判决结果相矛盾;理论界也对此问题意见不同,难以达成一致看法。笔者认为,侵害作品唯一载体的法律性质是侵犯物权和著作权的行为,风险包括作品难以恢复、损失计算标准不一、责任分配困难等,防范的措施包括合同约定和立法控制。
机构地区 范楚仪
出处 《中国经济社会论坛》 2018年8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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