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应慎行 签合同时应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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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昨日,家住长沙芙蓉路的谭女士向记者诉说了这样一件“麻烦”事:去年5月,谭女士以只有4岁多的儿子的名义在市内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她当时的想法是,房子以后总是要给儿子的,用儿子的名字签订合同,日后省了过户的麻烦,而且可以少交一部分手续费。不料,后来房子不但延期交付还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开发商理应向户主赔付违约金。但谭女士提出的赔付要求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是,合同上的户主是未成年人,不受《合同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不能获得违约金。谭女士对此十分不满,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9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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