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是诈骗——对窃电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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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电管理》 2005年9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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