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审判的对抗制改革中,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认识、定位和塑造,是一个十分现实、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对抗制改革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处于齐步改、同步变的过程中;改变最大的将是法院和法官,由职权制下的积极主动的审判者角色,转变为消极、中立的仲裁人身份;法院和法官的消极和中立不能或主要不能由法院和法官单方面自觉实现,而是在各方的互动下,客观上趋于消极,走向中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也将减弱其身份在职权制下的职权色彩,发生类似于一方当事人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检察官不应该当事人化.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