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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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人为本的立法观是立法以公民为本位,充分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立法法》的立法观是现代立法观,但又深受传统立法观的影响。面对上述立法现状,我国在立法中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观,保证民众参与立法,应树立正确的立法主体观、价值观及机制观。关键词以人为本;立法观;民主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在中国发展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是实现法治的第一步工作。立法观是立法工作遵循的思想观念指导。立法观的正确与否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着法治的成败。中国历史上法治和社会发展出现的种种问题就是立法观念偏差导致的。只有有正确的立法观念作指导,才能使国家法治走向正确的发展轨道。一、何是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观以人为本的立法观是立法以公民为本位,充分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至此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这一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理念的现代立法观与原社会本位的立法观把个人权利附属于其所属社会团体,崇扬国家权利而淡化个人权利截然不同。过去的立法强化政府职能的法律,对保证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重视不够。时代和社会不断发展,传统的立法观念已与现代社会不符,它不仅不能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反而只会阻碍我国法治何社会发展。二、我国《立法法》的立法观研读我国现行《立法法》,可见其体现出的是现代立法观,但又深受传统立法观影响。《立法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体现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重视民主的立法目的。又《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通过。”该条亦体现民主的重要性。以上两条均体现出我国立法应遵循民主原则,反映出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的现代立法观。三、如何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观面对我国上述立法现状,为了在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观,保证民众参与立法,应树立正确的立法主体观、价值观及机制观。(一)主体观设立立法主体多元机制,加强民众对人大立法的监督,实现真正民主。立法主体,即谁有权来立法。全国人大是民意机关,但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发挥宪法赋予其的基本职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人大是我国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而在现实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使我国民主的实现受阻。同时对人大这一国家权力最高机关监督缺位。理论上,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其立法权由人民授予,也应由人民监督。卢梭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大不受监督十分危险,我国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人大代表出于自己利益取向,未能真正反映民意,因此人大所立之法无从体现人民利益,故我认为应设立立法主体多元机制,同时加强民众对人大的立法监督。“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国家机关的民主选举制度的补充,是民主向深度何广度发展的重要方面”。应扩大立法主体的范围,使更多的民众、法人、其他组织何利益群体参与或影响立法。如江国华先生指出,“我国立法程序中,对立法活动角色安排上,参与性不强。就目前的程序设计而言,参与立法活动的仅仅是立法机关,缺乏利益相对人、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其他组织等重要角色的参与。”总之,应扩大立法主体范围,使上述群体在立法中有发言权。(二)价值观保障人权是立法所应追求的价值人类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经历了两大阶段的变化神本位、物本位、社会本位至人本位。保障人权作为立法追求的价值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人类需要的是以人为本、追求人民利益的立法观。理论层面上,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实效,实行民主政治就要以以人为本作为立法追求的价值。只有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遏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才是反映民意的法律,才是科学的法律,才会在执行中为民众遵守,否则与人民利益背道而驰的立法只能是一纸空文为人们所抛弃。在实践层面上,由我国历史实践看来,以人民利益作为立法追求是我国在改革发展中摸索出来的一条法治必由之路。过去我国受“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影响,重视强化政府管理职能的法律,忽视了保障人权与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这种传统立法观念在当时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传统立法观念与我国现今社会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看,保障人权应该是现今我国立法追求的价值。(三)机制观增设民众参与立法程序“为适应市场经济何社会转型的需要,提升立法的适应性及其文明程度,改变立法的实效力,有必要对传统的立法模式进行改革。”笔者认为,立法程序中应增设民众参与立法程序,开通民众参与立法途径,切实实现民众参与立法权。“民主性程序是引领立法走向民主的轨道。”可以开通向人民代表反映问题、提起立法议案的渠道,让民众参与立法讨论会、听证会等发表自己的意见,更广泛的汇集民意,通过对所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调和、补偿等方式,尽可能使各方面厉害关系人接受法律草案。完善现有的立法程序,增设民众参与立法程序,提供民众的参与立法的途径。在立法程序中引进民众参与机制,保证民众参与立法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是使立法合乎民意的有效手段,这也是民众参与管理国家事物的要求。综上所述,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观要以正确的立法主体观、价值观、机制观作保障,三者缺一不可。我国《立法法》的立法观是以人为本的立法观,但又深受传统立法观的影响,仍有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上三方面加以完善。“法治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只有在发展中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把握法治的时代内涵。”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观是适应我国现今社会发展需要的,是历史选择的必然,也是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今日财富》 2010年1期
关键词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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