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1辩护与代理[案情]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迭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出版日期
200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