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6年1月1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2006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新的政策对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