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方式——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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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的经济利益,现代民法应当将此种财产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虚拟财产是新型的权利,同时带有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但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和独立的地位。在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制和保护的时候,立法者需要注意平衡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作者 杨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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