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中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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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约精神是行政合同的本质精神。行政合同在充分体现“平等,自由,对价,合意”这四大契约本质的同时,借鉴并运用了其他一些经典的契约制度。行政合同中的契约精神对于限制行政权力发挥着积极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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