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油气田企业相互间提供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随着油气田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形式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油田建设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下EPC总承包在劳务发生地3%是否需要预交;总承包商及内部专业公司如何避免有销项无进项的情况;内部专业公司日常增值税管理成为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重点工作,笔者尝试着根据EPC总承包项目的特点进行增值税业务进行探讨。
出版日期
2014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