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7月12日.最高法院对江苏高院请示的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纠纷案作出可以受理的批复.开创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不侵权的先例.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民事诉讼理论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引起了理论及实务界对此类诉讼及其相关问题的关注。关于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可诉性.已有法官发表过相关论述。本文主要对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