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进一步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版日期
200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