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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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是以犯罪主体和对象为标准建立的,存在较大的缺陷,为完善这一罪名体系,本文认为必须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标准,对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整合,分别纳入公务贿赂罪、商业贿赂罪和行业贿赂罪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3年4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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