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不应纳入贿赂罪--对"性贿赂罪"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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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性贿赂"行为伴随财物犯罪而普遍存在,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鉴于"性贿赂"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的不可操作性,"性贿赂"还不宜纳入刑法范畴.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理性地去看待,不能盲目的把一个本应由道德调整的社会行为让法律过度介入,否则将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原则.
机构地区 不详
关键词 贿赂罪 质疑
出版日期 200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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