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一般的侵权领域相比,体育侵权由于其固有的风险的存在而具有特殊性。一直以来,我国适用受害人同意作为体育侵权领域的免责事由,文章认为,英美法国家的风险自负原则更适用于体育侵权领域。这里谈到的体育侵权主要是指过失侵权,而受害人同意只是适用在故意侵权领域;体育侵权损害的产生是受害人反对的结果,而受害人同意的损害结果这是受害人积极追求的结果,等等的不同点告诉我们,引进风险自负原则作为免责事由是可能、可行而且是必须的。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