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改革包括司法鉴定体制在内的司法制度。司法鉴定既是科学技术的实证活动,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模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完成两个转变,首先是要把各类纠纷和矛盾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使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各种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第二是要把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开,运用科学技术的手段,公正,客观,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冲突和分端。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规范,作者提出了若干亟待探索的问题。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