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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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拟财产”交织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因素,只有当它与现实世界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世界法律调整的范畴,因而只有玩家与运营商的娱乐服务合同由现实法律调整。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实乃玩家享有的债权的内容之一,它不能脱离该合同而单独存在。运营商若丢失或删除它则承担违约责任;玩家之间移转它实质上是债权的部分让与;玩家之间偷盗它则构成第三人侵犯债权。
作者 齐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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