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档案所有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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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档案所有权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主体最基本也是最完全、最重要的档案权利。它不仅包括对档案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且还包括最终的处分权利,是一种完全的自物权。有的学者认为将档案所有权形式归纳为国家所有档案和非国家所有档案两种较为合理^①,这种划分在某种角度看是较《档案法》中三分法有合理性,但比较笼统且对于档案的实际工作指导性不强。因而,笔者的观点是基本认同二分法,但细化二分法到第二个层次,即对于非国有部分的档案又划分下一级层次,包括非国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所有档案和个人所有档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档案》 2007年7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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