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之型构以登记功能为基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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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此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为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奠定了基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07年9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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