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摘要】在社会领域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存在为理性所不能及的知识,对于此种“无知”的状态,哈耶克提出“无知”包括两方面,一为“可以克服的无知”,二为“必然的无知”。人们在社会的活动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但依旧可以进行协调的行动,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由此人们的行动必然受有某种独立的抽象的规则调整。哈耶克提出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在这样自生自发的秩序中形成的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行为的社会规则。基于此,哈耶克的正义观为规则的正义而非人性的正义。人们对社会中的现象错误地诉诸于“非正义”而使“社会正义”概念受到狂热的追求,但所谓的“社会正义”只可能适用于组织秩序中,是一种唯理主义的观念构想,在社会中毫无意义且无法实现。
出版日期
2021年08月1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