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会性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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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以人的社会性为基本预设,这意味着法律调整的是人的涉他行为,其调整对象多为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法律起源、法律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方面,无不涉及人的社会性的基本假定。当然,人的社会性与人的自然性又是一对永远无法和解的矛盾,在强调人的社会性的同时,法律也应当为人的自然性的保存留有余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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