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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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我国新《破产法》未直接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作为公司法人破产界限,但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两者应当构成破产界限。当公司达到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董事会的每一董事都应当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若董事迟延或不申请破产,则会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个人应当对破产界限出现前已存在的旧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损害赔偿责任,对破产界限出现后产生的新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情况下股东个人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作者 白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