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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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政策是一定国家、社会对犯罪行为、犯罪现象回应的集中体现,其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统率和指导作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着我国在经历了长期的全面高压态势、严打政策之后,在社会转型期新的形势下,对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但是,根据应然刑事政策和实然刑事政策的理论,当前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仅仅是在国家对社会发展以及犯罪这一具体社会现象深刻认识基础上作出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科学判断,是应然刑事政策的一种。众所周知,“应然并不必然引发实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相应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具体机制的建立、转变和完善中得以完成由应然刑事政策向实然刑事政策的现实过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公诉权是国家打击、惩戒犯罪和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司法环节,如何在公诉部门行使公诉权过程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该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至关重要。
作者 王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年5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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