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原本出生于1991年11月17日。张某幼年时,其祖父为使他能早日赚钱,报户口时把张某的出生时间登记为1988年11月17日。2007年底张某因抢劫案被捕。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按照张某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出生时间认为张某是成年人。辩护人攀证认为,应按张某真实的出生时间(1991年11月17日)认定其为未成年人。2008年3月4日,法院对张某抢劫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因张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给予减轻刑罚处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注: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法定刑最低为有期徒刑三年)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