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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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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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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理解与认定
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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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其外延等同于目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当前,伴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犯罪也日益猖獗,各种利用信用卡实施的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DOI
zdl1nknp4l/608140
作者
杨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3期
关键词
信用卡
非法持有
他人
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
新型犯罪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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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2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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