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即将出台之际,针对第22条之规定,从高危驾驶行为的概念为起点,分别剖析驾驶人员极度危险的驾驶状态和驾驶行为,及其导致的飙车行为和酒后驾驶行为的特性,从定性上认定高危驾驶行为仍是过失犯罪,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理.同时,借鉴国外该类犯罪的相关规定,降低入罪门槛,在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肇事罪之间设立一个过渡性罪名,规定了高危驾驶犯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