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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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科学、系统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目前粗线条的证据规则难以对司法证明活动发挥应有的指导、调整和规范作用。为此。首先应当明确证据规则主要规范的对象是证据资格而非证明力,并要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据可采性的概念;其次,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研究》 2008年7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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