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恶意取款案两次量刑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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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霆盗窃ATM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存在明显判重问题。在盗窃金融机构量刑里,没有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并非是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规定存在缺陷,其立法意图就在于强调要特别保护“金融机构”。重审由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两次量刑悬殊巨大,“被害人过错”不足以成为适用减轻处断的理由。许霆案的改判,除了受上级法院的干扰外,媒体舆论也对该案量刑结果有消极影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4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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