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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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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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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两次量刑的理性思考
许霆恶意取款案两次量刑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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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霆盗窃ATM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存在明显判重问题。在盗窃金融机构量刑里,没有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并非是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规定存在缺陷,其立法意图就在于强调要特别保护“金融机构”。重审由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两次量刑悬殊巨大,“被害人过错”不足以成为适用减轻处断的理由。许霆案的改判,除了受上级法院的干扰外,媒体舆论也对该案量刑结果有消极影响。
DOI
0dpoe3rkj2/658045
作者
孟庆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4期
关键词
盗窃
盗窃金融机构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分类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出版日期
200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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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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