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所负债务,还包括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是以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前提的裁判规则,但如何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立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对实务中和理论界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进行研究,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和限制,以期在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问题时能提供更多的思考方向。
出版日期
2022年11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