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立法的模糊性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其产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可以说,从刑法产生时起,模糊性就相伴其中了。20世纪60年代自然科学领域的模糊论为刑事立法的模糊性问题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法的不确定性理论更为本文的展开提供了研究的基础。以此为基点,本文从模糊性的语义、层次、属性三个角度对刑事立法模糊性的内涵加以界定。同时,在厘清模糊性概念的前提下,分析刑事立法模糊性延续条文生命、严密刑事法网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力的积极功能以及产生理解歧义、导致条文冲突和诱发罪刑擅断的消极功能。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